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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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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派 出 所 办 事 指 南

夫妻投靠入户
(一)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枸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 《结婚证》。
4、 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5、 身患疾病或伤残要求照顾的申请人所提供的县级以上医学院的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市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准迁证》和《迁移证》当理入户手续。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和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迂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l、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子女的父、母的《户口簿》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 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尸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 迁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办理步骤
1、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珲人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尸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核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帅(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 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肓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 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 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测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和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
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0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 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测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和向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荆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 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 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 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司,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 现役五、六级士宫。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 部队师(旅)级以上靴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 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3、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迁出地公安派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被判处徒刑、劳纵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登记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刑事判决书或劳动教养决定书。
2、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登记入户:
(1) 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 《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
保外就医人员登记入户,凭有关证明构料办理。
2、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并凭市
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审核条件
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趔《一年的注销户口以及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出入国(境)注销户口:
(1) 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 出入国(境)有效证明。
(2) 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所机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2、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户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靴职工的,要有腑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l、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变更民族成份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尸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姓名
(一)审批条件
1、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户口腑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4、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耻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分户、立户
(—)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巾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 原《户口簿》。
3、 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 属结婚或离婚人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出生登记
(—)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中报出生登记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弃婴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三)办理步骤
1、 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 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3、 弃婴的出生登记均办理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才能将其户口迁往收养人家中。

死亡登记
(—)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
(—)审批条件
1、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 有我省常住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尸口簿》。
2、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 遗失居民身份证。
2、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失后3个月内仍未找回。
(二) 需审核证明材料
l、《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2、《户口簿》。
3、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 办理步骤
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一)审批条件
1、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 有我省常住户口。
3、 因个人特殊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二)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l、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
3、 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后,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由申请人本人
到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

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审批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办理暂住登记: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2、办理暂住证:
(1)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两张。
(3) 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4) 其它有关证证明。
(三)办理步骤
l、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广政部门对中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行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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